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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國家能源局:征求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的辦法有關意見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近日發布關于征求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的辦法有關意見的函,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的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的《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8〕49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知識產權、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基礎材料、軟件系統等。
第三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和評價工作由國家能源局牽頭組織實施,主要包括技術裝備申報、評定、示范及效果評價。
第二章 申報要求
第四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由各研制單位申報,也可由研制單位聯合項目實施企業申報。各地方發改委(能源局)、有關中央企業負責組織本地區、本企業的申報工作,匯總后統一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五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申報需要提供:研制單位介紹、研發及售后保障能力、技術裝備自主創新情況、技術裝備適用范圍、技術裝備發展現狀及應用前景、主要技術規格參數和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風險、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價)材料、科技查新報告、自主知識產權證明等。
第六條 申報材料應按上述要求整理,內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夠真實、充分、準確地反映研制單位和技術裝備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評定工作過程和要求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委托行業協會、能源研發和評定中心等單位組織開展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工作,評定工作過程如下:
1.被委托單位組織能源技術裝備領域資深專家,組建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組,召開評定會,對申報的技術裝備進行評定。
2.評定工作全部完成后,被委托單位負責對各專家組意見進行匯總,并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家能源局。
3.評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列入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名單。
第八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專家和相關工作要求如下:
1.資深專家由行業協會推薦,要求具有正高級職稱,且從事相關領域技術工作超過20年,各領域專家組人數不少于5人。
2.評定會包括材料審查和企業答辯,各專家組根據資料和答辯情況對參評的技術裝備進行評定,形成評定意見。
3.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從以下方面評定:技術水平、適用范圍、應用條件、安全風險、保障措施以及制造企業資質、研發與生產能力、質量與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四章 監管和評價
第九條 國家能源局定期組織對已示范的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十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完成后,項目實施企業向國家能源局提交示范評價申請。評價材料包括:示范項目完成情況、示范效果、技術裝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委托行業協會、能源研發和評定中心等組織能源技術裝備領域資深專家,組建相關專業專家組,對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包括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專家組根據審查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被委托單位將評價意見以正式文件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經評定確定為能源領域首臺(套)的重大技術裝備,有關能源企業應積極承擔示范任務。鼓勵有關能源企業結合項目建設開展能源領域首臺(套)零部件的示范應用,對于重點的技術裝備,國家能源局將協調優先開展示范。
第十三條 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享受《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8〕49號)中明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單位利用商業保險等經濟手段轉移技術裝備的質量和責任風險,商業保險的賠償限額應盡可能彌補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